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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长来、师秀琴要求宣告薛丽宾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孟民特字第00003号 申请人薛长来,曾用名薛天祥,男,1951年6月21日出生。 申请人师秀琴,女,1950年5月11日出生。 申请人薛长来、师秀琴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薛丽宾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
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孟民特字第00003号
申请人薛长来,曾用名薛天祥,男,1951年6月21日出生。
申请人师秀琴,女,1950年5月11日出生。
申请人薛长来、师秀琴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薛丽宾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薛长来、师秀琴以被申请人薛丽宾于农历1994年10月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薛丽宾死亡。
经查,薛丽宾,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州市谷旦镇虢村薛村,与二申请人系父女和母女关系。薛丽宾于农历1994年10月3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2013年8月26日,申请人薛长来、师秀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薛丽宾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9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薛丽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薛丽宾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薛丽宾自农历1994年10月3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薛长来、师秀琴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薛丽宾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薛丽宾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江波
审判员  原魁星
审判员  韩冬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永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