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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南湾分局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35号 申请复议人(协助义务人):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南湾分局。住所地,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潘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君祥,该局副局长。 申请执行人:胡昌明,男,汉族,1962年8月17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豫法执复字第35号

申请复议人(协助义务人):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南湾分局。住所地,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潘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君祥,该局副局长。

申请执行人:胡昌明,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住遂平县。

申请执行人:河南信阳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曹绍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苏永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曹阳,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确山县。

被执行人: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楠,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出生,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张曼曼,女,汉族,1971年8月1日出生,系张楠之妻,现下落不明。

申请复议人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南湾分局(以下简称南湾分局)因对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驻马店中院)(2014)驻法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南湾分局申请复议称,驻马店中院(2014)驻法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驻马店中院认定该院执行人员于2013年2月28日向南湾分局留置送达了(2012)驻法执字第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被执行人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信阳市南湾风景区南湖路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续查封,而我局2013年2月28日并未收到驻马店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驻马店中院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向我局留置送达。因驻马店中院对上述土地未进行续查封,自2013年3月2日后其他法院的轮候查封已经发生效力,故我局无法按照驻马店中院(2012)驻法执字第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名下。另外,驻马店中院异议审查程序也存在超期的问题。请求省高院撤销驻马店中院(2012)驻法执字第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4)驻法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

现查明,驻马店中院在审理原告胡昌明、河南信阳亿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永林置业有限公司、曹阳与被告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张楠、张曼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3月3日向南湾分局送达了(2011)驻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1)驻民字第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信阳市南湾风景区南湾湖花园项目七号楼盘所占土地[土地证号:信市国用(2008)第50004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驻马店中院委托河南正天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2013年3月1日,驻马店中院作出(2012)驻法执字第35-4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南国瑞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信阳市南湾风景区南湾湖花园项目七号楼盘所占299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360万元的价格,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河南永林置业有限公司抵偿债务。2013年3月22日,驻马店中院向南湾分局送达了(2012)驻法执字第35-4号执行裁定书和(2012)驻法执字第3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南湾分局协助办理土地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南湾分局以“驻马店中院因未对该宗土地进行续查封,其他法院的轮候查封已经生效,无法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提出异议。驻马店中院立案审查后,认为其已经向南湾分局留置送达了续查封手续,查封有效。遂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驻法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南湾分局的异议。南湾分局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中,南湾分局是协助义务人,并非利害关系人,法律并没有规定执行法院对协助义务人进行异议审查的程序。因此,驻马店中院将南湾分局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其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法执字第65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尔洲

审判员  付景辉

审判员  张彦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