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湖刑初字第347号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俊峰,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公诉刑诉(2014)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俊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燕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23时许,张某到被告人孙俊峰在三门峡市开发区黄河路西段金叶子主题酒店住宿的8507房间,使用孙俊峰事先使用雪碧瓶制作好的“冰壶”吸食冰毒。2014年8月3日2时许,孙俊峰从曾某某(另案处理)处以35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约1克冰毒,后曾某某将冰毒送至金叶子主题酒店内,在孙俊峰所开的8507房间,孙俊峰除自己吸食毒品外,容留张某、刘某某、车某、曾某某在该房间使用“冰壶”吸食冰毒。经检测,孙俊峰、张某、刘某某和车某四人尿检甲基安非他明结果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俊峰当庭供认不讳,公诉机关当庭还出示了被告人孙俊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张某、车某、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住宿登记单;物证冰壶一个;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俊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俊峰容留他人吸毒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俊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俊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俊峰的刑期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马建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崔璇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