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31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梅,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中路南段49号。 法定代表人范锦秀,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赵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对赵伟享有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宏锦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45万元。 冻结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