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7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庆丰,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河南省孟州市,汉族,本科毕业。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冬伟、刘福,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庆丰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孟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耿庆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涉案赃款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耿庆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 蒋扬眉 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