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王玉芹,女,1947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孙志强,男,1978年6月生,汉族,住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王玉芹申请执行孙志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志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封志勇 审 判 员 刘继霞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邢文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