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滑法执字第845号 申请执行人林广义,男,1952年6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保刚,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林广义申请执行郑保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郑保刚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广义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查明,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朱志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高 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