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黄守名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96号 罪犯黄守名,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柘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96号

罪犯黄守名,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柘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守名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于2010年6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17日在商丘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商丘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守名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2月1日上午,被告人陈国魁与吴景仁预谋后,以120元的价格将吴某某卖给被告人黄守名,被告人黄守名明知吴某某患有精神病,予以收买,并多次将其奸淫。

罪犯黄守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获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守名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守名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守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何广平犯招摇撞骗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