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涛、贾建强与李佰霖、李丛福、崔钰、胡连中和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辖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男,汉族,住汝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建强,男,汉族,住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佰霖,女,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审被告李丛福,男,汉族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辖终字第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男,汉族,住汝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建强,男,汉族,住汝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佰霖,女,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审被告李丛福,男,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系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崔钰,女,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审被告胡连中,男,汉族,住汝州市。
原审第三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丛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陈涛、贾建强因与被上诉人李佰霖,原审被告李丛福、崔钰、胡连中和原审第三人郑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957-1、9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涛、贾建强上诉称:原审裁定违法民诉法的规定,汝州市法院系上诉人陈涛、贾建强与原审被告李从福在《关于争议事项解决方式的协议书》中选择管辖的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合法有效,因此,汝州市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李佰霖系李丛福的女儿,在本案中也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主体,然而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提出根本不能成立的管辖权异议;原审裁定支持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显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由汝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李丛福作为乙方与上诉人陈涛、贾建强作为甲方于2014年5月29日达成的《关于争议事项解决方式的协议书》中约定:“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双方经济纠纷争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通过诉讼解决:甲方作为郑铝公司的债权人,在确认乙方在郑铝有负债的情况下,选择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需符合我国法律对级别管辖的规定)诉讼向乙方追讨”,该约定是附条件的约定管辖,条件是否成就在立案审查阶段难以确认,且原审被告李佰霖等人也没有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认可。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李佰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涛、贾建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涛、贾建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西斌
审判员  徐怀叁
审判员  赵国跃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