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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庭与郏县人民医院人事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建庭,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河南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郏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郏县。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平民申字第1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建庭,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肖宝殿,河南郏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郏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郏县。
法定代表人:李亚辉,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董卿浩,该院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江立,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胡建庭因与被申请人郏县人民医院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13)郏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建庭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定错误。胡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胡建庭于1986年9月1日由郏县劳动人事局出具干部调动介绍信,介绍胡建庭到郏县黄道乡卫生院工作,1993年8月调入郏县人民医院工作至2005年8月。在郏县人民医院工作期间,因胡建庭系干部身份,郏县人民医院对胡建庭以及类似情况的工作人员,均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未建立养老保险缴纳账户。2008年,胡建庭调入郑州市人民医院,并于2013年通过郑州市人民医院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其个人缴纳了1996年6月至2013年7月的养老保险费。后因胡建庭要求郏县人民医院支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双方发生纠纷。郏县人民医院是事业单位,胡建庭在该院工作期间系干部身份,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人事争议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郏县人民医院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胡建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建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国锋
审 判 员  徐冠军
代理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艳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