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97-1号 申请执行人刘成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2013)汤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轿车三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三辆。 二、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汤阴县纪元纺织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新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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