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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发胜与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发胜。 委托代理人刁复兴、杨红梅,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亚伟,该公司经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发胜。
委托代理人刁复兴、杨红梅,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亚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成峡,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循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庭华,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
上诉人杨发胜与被上诉人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了(2014)湖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杨发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发胜的委托代理人刁复兴、杨红梅,被上诉人河南亚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成峡、被上诉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庭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22元,杨发胜已预缴,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丽莎
审 判 员  汤静侠
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