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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邢伟罚金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邢纬,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我院刑庭申请邢纬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邢纬,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我院刑庭申请邢纬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邢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缴纳罚金8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邢纬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樊育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