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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李广五、李书霞、李秉润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吴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五。 被执行人李广五,男,195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5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吴岗村。
法定代表人李广五。
被执行人李广五,男,195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李书霞,女,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李秉润,男,1985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昶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李广五、李书霞、李秉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李广五、李书霞、李秉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李广五、李书霞、李秉润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李广五、李书霞、李秉润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郑州市宇龙磨料有限公司、李广五、李书霞、李秉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靳旭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