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600号 移送单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申某某,男,1971年11月15日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葛埠口乡杨庄。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申某某犯抢劫罪一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以被执行人申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执行人申某某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罚金,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刑庭于2014年11月28日将本案移送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被执行人申某某正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建国 审判员 陈海鸥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