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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会与杜留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300号 申请执行人李会,女,汉族,1960年1月7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杜留安,男,汉族,1955年4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 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留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2011-300号
申请执行人李会,女,汉族,1960年1月7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杜留安,男,汉族,1955年4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
案由:损害赔偿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留安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汝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杜留安未能完全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杜留安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解放路支行航海华中分理处的存款账户,限额25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自动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荣卿
执行员  滕胜利
执行员  史志强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武庆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