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刑初字第00067号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司海滨,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海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廷磊、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司海滨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底,被告人司海滨、毛某甲(已判处刑罚)、栗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购置两台“捕鱼机”作为赌博工具,自2012年11月底至2012年12月18日晚,在武陟县嘉应观乡黄树村毛某甲家中开设赌场,每日参赌人员达10余人,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2012年12月18日晚,查获该赌场时,现场抓获参赌人员11人,收缴赌资28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司海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毛某甲、刘某甲、陈某某、高某、李某、李某某、刘某乙、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杨某某、毛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司海滨于2013年5月23日到武陟县公安局投案。同案犯毛某甲因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5000元。有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海滨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司海滨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司海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司海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司海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原继东 审判员 常丽君 审判员 孙中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