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住郑州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1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巴凤看,周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xx,女,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城关镇。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建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4)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刘xx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军、邓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巴凤看,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2月10日,鹿邑县城关镇东城街102号居民马赛失踪,鹿邑县公安局在调查马赛失踪一事时,发现马赛前女友即被告人刘xx持有马赛信用卡(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鹿邑县支行,户名:马赛,账号:6221682257916861)消费。经查,自2013年6月12日至2014年2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xx与现男友即张xx持马赛的信用卡在郑州市曼哈顿商场、大商集团(郑州)商贸公司、国贸360商场多次消费、取现计9042元。马赛的父亲马xx在收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单以后,误认为是马赛在消费,多次向中国建设银行归还欠款。被告人刘xx现已退赃94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刘xx冒用马赛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巴风看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无异议。被告人张xx犯罪数额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所取得的款额已全部归还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张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又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张建军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刘xx犯信用卡诈骗罪没有意见。被告人刘xx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被告人刘xx已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刘xx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刘x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鹿邑县城关镇东城街102号居民马赛失踪,鹿邑县公安局在调查马赛失踪一事时,发现马赛前女友即被告人刘xx持有马赛信用卡(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鹿邑县支行,户名:马赛,账号:6221682257916861)消费。经查,自2013年6月12日至2014年2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xx与现男友即张xx持马赛的信用卡在郑州市曼哈顿商业广场、大商集团(郑州)商贸公司、国贸360商场多次消费、取现计9042元。马赛的父亲马xx在收到中国建设银行账单以后,误认为是马赛在消费,多次向中国建设银行归还欠款。案发后,被告人刘xx已退赃9400元。被害人对刘xx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刘xx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xx供述,2013年夏天的一天,其与刘xx在一起吃饭时,说到都没钱花了,刘xx说有一张马赛的信用卡。其在晚上,戴上帽子、口罩、塑料手套,在曼哈顿商业广场一楼临街的银行ATM机上一次取了2000元人民币。过了三四天,又到曼哈顿一楼的一家银行ATM机上取了1500元。到了2013年冬天,与刘xx在大商商场,刘xx买了一双一千多元的皮鞋,其去刷的刘xx给其的马赛信用卡,签的马赛的名字;与刘xx在国贸360商场一楼丝芙兰化妆品店,刘xx买了一千多元的化妆品,也是其刷的马赛信用卡,签的马赛的名字。 2.被告人刘xx供述,2013年夏天,其到郑州和张xx玩时,张xx说没钱,其说有马赛的一张信用卡,张xx说取钱先用着,因为害怕马赛家人和警察发现取钱,就商量伪装一下。晚上,张xx戴上棒球帽、口罩、手套,在一家银行ATM机上取了2000元。中间隔了一两天,张xx又到一家银行ATM机上取了1500元。2013年11月,在郑州会计学校附近买了几十元坚果;第二天,其和张xx在大商新玛特玩,其买了一双皮鞋,消费1500元;过了一个月左右,其和张xx在郑州市国贸360商场,买了1000多元的化妆品,张xx刷的马赛的信用卡;今年2月,其自己在郑州市国贸360商场丝芙兰化妆品店买了1000多元的化妆品,自己刷的马赛的信用卡。 3.证人马xx证言证实,马赛的信用卡在马赛失踪后,分别于2013年6月12日取现2000元;2013年6月15日取现1500元;2013年11月1日刷卡消费870元;11月2日在郑州刷卡消费89.7元;11月3日在郑州市刷卡消费1552元;12月6日在郑州市刷卡消费1547.1元;2014年2月9日在郑州市刷卡消费1483.2元。共7次消费了9042元。其认为是马赛使用的这张信用卡,为了找马赛,其把钱都还上了。后来,调取了取款的监控录像,不是马赛取的钱,看到取钱的人戴着帽子、口罩,取钱时按密码的手上带了塑料手套,就报案了。 4.证人刘xx证言证实,刘xx经常到他们丝芙兰化妆品店买化妆品,以前都是她与男朋友一起来。最后一次是2014年2月份,是她自己来的,她买了1500元左右的化妆品。根据照片能认出刘xx和她男朋友。辨认笔录证实刘xx分别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刘xx和张xx是到丝芙兰化妆品店的人。 5.大商集团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和丝芙兰化妆品店销售及刷卡记录证实刘xx、张xx刷卡消费的情况。 6.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分行账号为6221682257916861信用卡的交易明细证实此信用卡的取款及消费情况。 7.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张xx在郑州市浦发银行和郑州市工商银行取钱的经过。 8.马xx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实马xx将张xx、刘xx取现和消费的款已全部偿还给银行。 9.鹿邑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鹿邑县公安局已将从刘xx处扣押的账号为6221682257916861信用卡发还给马xx。 10.收到条证实马xx收到刘xx家人还马赛信用卡款9400元,对刘xx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刘xx从轻处罚。 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x、刘xx的基本情况,鹿邑县人民医院检查单证实刘xx系怀孕的妇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刘xx冒用马赛的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x、刘xx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xx、刘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刘xx的辩护人提出对刘xx适用缓刑的意见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 二、被告人刘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薛 勇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程 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