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鹿少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出生于1965年1月13日,汉族,中专文化,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窝藏罪,于2014年1月30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窝藏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窝藏罪,于2014年11月17日经鹿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4日凌晨3时许,王风磊、王永军等人在鹿邑县北关杨园菜市场夜市吃饭时与谢中华(另案处理)发生争执,谢中华遂打电话召集被告人郭xx之子郭xx(另案处理)等人,谢中华、郭xx等人与王风磊、王永军等人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郭xx用匕首将王风磊的肝、脾、胰腺等部位扎伤。2014年1月28日12时许,王风磊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郭xx作案后,被告人郭xx明知郭xx是犯罪的人仍安排郭xx到其二哥丁xx家中躲藏,并电话安排丁xx说郭xx和别人打架,到其家中住几天躲一躲。 被告人郭xx辩称,我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凌晨3时许,王风磊、王永军等人在鹿邑县北关杨园菜市场夜市吃饭时与谢中华(另案处理)发生争执,谢中华遂打电话召集被告人郭xx之子郭xx(另案处理)等人,谢中华、郭xx等人与王风磊、王永军等人进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郭xx用匕首将王风磊的肝、脾、胰腺等部位扎伤。2014年1月28日12时许,王风磊在河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郭xx作案后,被告人郭xx明知郭xx是犯罪的人仍安排郭xx到其二哥丁xx家中躲藏,并电话安排丁xx说郭xx和别人打架,到其家中住几天躲一躲。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xx的供述,我儿子郭xx和人家打架后的十多天,我村支书郭记宝给我说我儿子出事了,和人家打架打伤人了。我听了很生气,但和郭xx联系不上。过了两天郭xx给我打电话,我问他:“我听说你扎伤人了。”他说是因为谢中华的事,过去帮忙扎伤人家了,现在公安局正找他。我说真不中先去你二大爷家躲躲,等我问清楚情况后再说。接着我就和我二哥丁xx联系,说郭xx和人家打架了,先叫郭xx在他家躲躲,等问清楚事情以后再叫郭xx回来投案自首,郭xx就上俺二哥家住了。郭xx在那住多长时间我记不住了,后来郭xx给我又打电话说他不想住在我二哥家了,想住鹿邑县城南关他伙计那里,我给他说现在县城查的紧,要不先回来说清楚这件事,然后投案自首去。但郭xx挂了电话后就没有再和我联系。 2.证人丁xx的证言,2013年农历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我听见有人喊:大爷、大爷、保良、保良。听到喊俺儿的名,我就出去看,在俺家大门口北面的东西路上,郭xx在路上站着,旁边停一辆黑色或者灰色的轿车,上边就坐一个司机,我不认识司机,年龄20多岁。我走到郭xx跟前,问他:“落黑了,你来有事吗?”他说:“没事。”我说:“是不是你奶生病了?”他说:“没有。”我就没再问,叫司机回家喝茶,司机不去,开车正西走了,我领着郭xx回家了。到家后,我问郭xx:“你吃晚饭没有?”他说吃过了。我们也没再说啥话,我叫郭xx睡在堂屋东间床上。天明,我给他做好饭,他吃过后就在家看电视。郭xx这时候来,我感觉不正常,我问他到底因为啥来,他一直对我说没事,其他也不多说,我就没再问。他在我家住了四五天。郭xx走罢两三天,我外甥女给我打电话,问我儿子保良要车不要,我说保良没回来。我问她:“你保国舅家的郭xx是不是出事了?”她说:“我听说给人家打架了。”我没说啥就挂电话了。郭xx从俺家走后,我没再见过他。 3.证人丁xx的证言,我是2014年1月13日从浙江慈溪回来的。到家后看到我堂兄弟郭xx在俺家里。郭xx见到我就说:“我是郭xx。”我问他是什么时间来的,他说在我家里好几天了。我当时不知道郭xx和人家打架的事,他住在我家里我也没有反对。2014年1月23日我听父亲说郭xx因为和人打架了。现在我家住几天,我听说后就不想让郭xx住我家了,但碍于亲戚的关系也没有明着赶他走。但郭xx应该能看出来我不想让他住我家里了。1月25日下午他主动说要走,走的时候,他给我说他用一下我的手机给他爸打个电话,他拿我的手机在一边打的,具体说的啥我不清楚。打过电话他就拿着他的东西走了。他从我家走的时候没有向我们要什么东西,我们也没有给他。 4.证人郭xx的证言,打架后给我爸打电话告诉他我扎伤人的事,我爸就让我先去赵村二大爷家,只知道他儿子叫丁保良。我去的时候保良在外打工还没回来,在那住了十来天后他才回来。1月25日我用丁保良的手机给我爸打了个电话,我爸让我去自首。我给我爸说想去城里朋友那住,他说城里紧,等他打听好之后再带着我去投案自首。当天下午我就从赵村走了。 4.鹿邑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王风磊系他人用锐器刺破腹腔,导致肝破裂、胰腺断裂手术治疗后并发腹腔感染、腹腔出血、消化道大量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感染性休克而死亡。 6.郭xx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明知郭xx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xx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陈德星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