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永端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21号 罪犯王永端,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521号

罪犯王永端,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作出(2008)商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467.5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9年2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永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永端与被害人王则升有矛盾。2008年3月6日19时许,王永端趁王则升家中无人之机将事先购买的两包鼠药,放入王则升家院内拉水井内,致被害人王则升用该水井内的水做饭食用后中毒死亡。

罪犯王永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永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永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30年5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肖玉学

审判员  谢劳动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迪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