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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珍明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27号 罪犯邢珍明,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商梁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1127号
罪犯邢珍明,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商梁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邢珍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邢珍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4日作出(2008)商刑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08年2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1年1月25日减刑一年。2012年10月20日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后,于同年9月9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邢珍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9月,被告人邢珍明将从他人处购来的1000余支杜冷丁以每支48元的价格卖给毛建民。该犯曾因犯出售、贩卖假币罪于200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构成累犯。
罪犯邢珍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邢珍明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邢珍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邢珍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李公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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