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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冬冬与赵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城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孙冬冬,又名孙晓东,男,生于1986年1月23日,汉族。 被告:赵万博,男,生于1983年8月25日,汉族。 原告孙冬冬诉被告赵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城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孙冬冬,又名孙晓东,男,生于1986年1月23日,汉族。
被告:赵万博,男,生于1983年8月25日,汉族。
原告孙冬冬诉被告赵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相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冬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万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冬冬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2012年8月份被告因包工程急需用钱,向原告借20000元后亲笔书写了借条,按了指印,内容为:“借条今借孙冬冬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赵万博。2012年8月17日”。当时被告说用一年就还。后到期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本金20000元及24个月利息,月息为2分,共计29600元。
被告赵万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被告因包工程急用要求原告借钱20000元,被告赵万博在借到原告孙冬冬20000元后,当即写下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孙冬冬人民币贰万元整借款人:赵万博。2012年8月17日”。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以没有钱推诿拒不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因朋友关系借给被告赵万博20000元,有被告写下的借据为证,赵万博与原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据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主张权利后,被告未及时偿还,理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借据未约定利息,故原告提出的利息损失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也即月息2分计算的诉求,本庭不予以支持。利息损失应从原告孙冬冬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规定利率计算,至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主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影响其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万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冬冬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规定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孙冬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40元,由被告赵万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相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