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099号 原告崔玉芝。 原告王小强。 被告黄志瑞。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玉芝、王小强诉被告黄志瑞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玉芝、王小强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志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玉芝、王小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玉芝、王小强撤回对被告黄志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叶素琴 审判员 刘志刚 陪审员 孙国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