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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保民与吴怀钦、牛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71-1号 申请执行人赵保民,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怀钦,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为民,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1319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71-1号

申请执行人赵保民,男,1971年10月2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吴怀钦,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为民,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2013)宝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牛为民位于宝丰县城关镇东街村南部其本人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一处及该土地上的北屋楼房三间两层、东屋楼房一间两层、南屋楼房二间二层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牛为民与申请执行人赵保民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牛为民已将和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牛为民位于宝丰县城关镇东街村南部其本人享有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一处及该土地上的北屋楼房三间两层、东屋楼房一间两层、南屋楼房二间二层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王国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