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马世云,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范兴义,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曹某某,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其同时系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世云,被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兴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原审判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的事实不清;二、双方在婚后是否有共同财产的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