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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变诉郭玉献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马世云,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一终字第00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马世云,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范兴义,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曹某某,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
上诉人刘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其同时系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马世云,被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兴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原审判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的事实不清;二、双方在婚后是否有共同财产的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4)泌民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东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代理审判员  刘江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