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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潮丽与朱冬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169号 原告张潮丽,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广西藤县大黎镇祥江村旺江组42号。 委托代理人郑国平,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冬冬,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上民一初字第1169号
原告张潮丽,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广西藤县大黎镇祥江村旺江组42号。
委托代理人郑国平,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冬冬,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蔡沟乡大朱村5组。
委托代理人朱超卓,上蔡县蔡沟乡司法所工作人员。
原告张潮丽与被告朱冬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平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潮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国平、被告朱冬冬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超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潮丽诉称,其与被告于2008年在广州打工时认识,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两个女儿。婚后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有赌博恶习,对家庭极不负责任。双方自2012年春节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二婚生女,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属于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直很好,2013年农历11月份,原告从云南回来,二人在一起生活了两个多月,原告所述从2012年春节分居至今不属实,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且为了两个孩子,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识,于2009年9月4日生育长女朱巧巧,2011年1月21日生育次女朱文馨。2010年10月19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均在外务工,两婚生女均由被告父母抚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明、上蔡县蔡沟乡大朱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建幸福家庭。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潮丽要求与被告朱冬冬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潮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平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海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