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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神通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市亚辉电器有限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神通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宗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丁,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四终字第15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神通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宗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智丁,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忠凯,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亚辉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瑞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建堂,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忠凯,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郑州神通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市亚辉电器有限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6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神通铝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神通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州神通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 赞
审判员  陈启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 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