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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瑜诉河南杰出商儒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54号 原告张瑜,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杰出商儒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征。 委托代理人李金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景龙,河南国银律师事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754号
原告张瑜,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杰出商儒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长征。
委托代理人李金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景龙,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瑜诉被告河南杰出商儒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瑜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瑜负担。
审 判 长  仝明霞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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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