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17号 原告张玉红,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严攀登,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锋。 被告广东万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锋。 被告徐锋,男,4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诉被告河南万川物流有限公司、广东物流有限公司、徐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红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红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人民陪审员 李先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