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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红诉河南万川物流有限公司、广东物流有限公司、徐锋合同纠纷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17号 原告张玉红,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严攀登,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锋。 被告广东万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217号
原告张玉红,女,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严攀登,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锋。
被告广东万川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锋。
被告徐锋,男,4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诉被告河南万川物流有限公司、广东物流有限公司、徐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红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玉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红负担。
审 判 长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高晓勤
人民陪审员  李先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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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