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二初字第1720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 负责人李娜,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远,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发强,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河南三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尧,总经理。 被告高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成效,总经理。 被告安阳成翔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川,总经理。 被告河南温商联盟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庄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九林、张忠富,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中尧,男,汉族,1966年2月1日出生。 被告翟晖,女,汉族,1984年4月3日出生。 被告李永川,男,汉族,1990年2月17日。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与被告河南三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高开集团有限公司、安阳成翔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南温商联盟实业有限公司、李中尧、翟晖、李永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6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郑汴路支行负担。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国栋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