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1083号 原告凌顺利,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卢慧贤,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操,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华,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顺利诉被告卢慧贤、杨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凌顺利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凌顺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顺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顺利负担。 审 判 长 鲁倩影 人民陪审员 顾 田 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柯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