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民初字第529号 原告刘书芹,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富寅,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书芹诉被告任富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书芹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书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书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书芹负担。 审判员 鲁倩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