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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贾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570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某某,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570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某某,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曲继峰
审判员  李桂玲
陪审员  王丙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遂亮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