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570号 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某某,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贾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曲继峰 审判员 李桂玲 陪审员 王丙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遂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