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6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钦锋,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吕景丽,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上诉人王钦锋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8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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