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开刑初字第157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武建,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洛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4)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武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武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被告人段武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其购买的位于伊滨区庞村镇门庄村伊河堤处的杨树70棵,蓄积为27.6立方米。同年12月25日,段武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段武建认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段武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洛阳市林业局调查规划管理站关于伊滨区庞村镇门庄村滥伐现场的调查报告、洛阳伊滨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证明、到案证明、段武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取得程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武建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武建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武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凯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