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开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铁强,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铁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李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铁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6时38分,被告人范铁强驾驶豫CWT363号正三轮摩托车沿隋唐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五羊汽修厂门前处时,遇栗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张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由于范铁强驾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致使正三轮摩托车前部与电动三轮车右侧相撞,造成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铁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害方与范铁强已达成和解,并对范铁强予以谅解。 被告人范铁强认罪,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栗某某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意见书、张某某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洛阳殡仪馆火化证、被告人范铁强的供述、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范铁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铁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铁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能够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铁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席 蕾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