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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茹伟攀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开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茹伟攀,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开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茹伟攀,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开检刑诉字(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伟攀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苏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伟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1时6分,被告人茹伟攀醉酒驾驶豫CRW52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银座商城停车场门口处时,遇行人无名氏(被害人身份不明),由于茹伟攀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小型普通客车前部与被害人肢体相接触,被害人倒地后,小型普通客车右前轮及底盘右前侧挤压拖擦被害人肢体,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茹伟攀驾车逃逸,后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向事故勘查民警投案。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茹伟攀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不负事故责任。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茹伟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6mg/100ml。
被告人茹伟攀认罪,对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投案证明、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无名氏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茹伟攀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洛阳殡仪馆火化证、被告人茹伟攀的供述、证人证言、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查询单、被告人茹伟攀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取得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伟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茹伟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茹伟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凯
人民陪审员 席 蕾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鹏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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