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442号 申请执行郭利红,女,1979年1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晓光,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 关于郭利红申请执行李晓光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利红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审查,该意思表示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城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