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417号 申请执行人赵国辉,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连福,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康红强,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关于赵国辉、刘敏申请执行康红强、王连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康红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红强于2014年5月4日前按照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康红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康红强有豫E0625Y、豫EK7822号小型汽车、豫E89629号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康红强的豫E0625Y小型汽车、豫EK7822号小型汽车、豫E89629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刘定伟 审判员 张兴政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艳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