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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开设赌场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少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月8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少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月8日投案后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9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斌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初至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秦某某将具有赌博功能的5台捕鱼机和1台牌机放置在内黄县城枣乡大道中段其经营的游戏厅内,用于供客人赌博,其中1台捕鱼机损坏,被告人秦某某安排胡武强负责管理该游戏厅,胡武强将输赢情况通过手机短信告知被告人秦某某,被告人秦某某违法所得共计46055元。
案发后,被告人秦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2014年11月19日,秦某某因赌博被内黄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8000元,向内黄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均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证明、投案证明、龙门游戏厅账目统计表、认定证明、罚没票据、退赃证明、评估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证:酷派手机一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犯罪后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出部分所得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含已向内黄县公安局缴纳罚款8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秦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与赌博有关的活动,违反此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被告人秦某某向内黄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8000元,被内黄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8000元,作案工具酷派手机一部,均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洪星
审判员  王平朝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书元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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