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内刑初字第295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某,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女,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公诉刑诉(2014)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某、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日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被告人位某经营的超市内,以140元的价格购买100公斤无碘盐,被告人位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将被告人刘某购买的2袋无碘盐运送至刘某家中。后被告人刘某将其购买的无碘盐用于包包子、制作稀饭等食品在其经营的早点摊位上销售给他人食用,剩余的80公斤无碘盐于2013年11月17日被内黄县盐业管理局查获。经内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疾检(食)2013194号】检测报告认定为非碘盐。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位某等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高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位某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位某、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位某、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被告人位某经营的超市内,以140元的价格购买100公斤无碘盐,被告人位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将被告人刘某购买的2袋无碘盐运送至刘某家中。后被告人刘某将其购买的无碘盐用于包包子、制作稀饭等食品在其经营的早点摊位上销售给他人食用,剩余的80公斤无碘盐于2013年11月17日被内黄县盐业管理局查获。经内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疾检(食)2013194号】检测报告认定为非碘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位某的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刘某来我超市买东西,我问她要盐不要,她说要盐,并留了手机号。当天晚上我开三轮车把100公斤盐送到了刘某家,刘某给我140元。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我到位某的超市内买东西,位某问我要盐不要,我说要并留了手机号。当天晚上位某开三轮车将100公斤盐送到我家,我给位某140元。我用这些盐包包子,然后卖给顾客食用,共用40斤,被查获扣押160斤。 3、证人高某的证言,2013年11月份,我爱人刘某去超市买盐,开门市的人低个头,他说有大包散盐,就这样送到我家两包,一包100斤。后用买来的盐包包子做早点,卖给其他顾客了。 4、证人韩某的证言,刘某和高某摆了个早点摊,用的盐是一个个低的男子送到我家的,这些盐后来包包子用了。 5、内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证实盐为无碘盐。 6、书证:(1)、户籍证明;(2)、前科查询证明;(3)、内黄县盐业管理局执法移送材料:含移送书、执法材料复印件、调查笔录、查获现场照片、案情经过、情况说明等;(4)、到案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系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某、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位某、刘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均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位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 (以上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禁止被告人位某、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杨武群 审判员 李林生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