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中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源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晶鑫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法执字第26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马 占 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窦 立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