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漯刑一终字第47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王某不服,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群良 审判员 谷俊武 审判员 贺 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赫宝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