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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权威诉李宏召、林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胡权威,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军宪,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宏召,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缺席)。 被告林寿琴,女,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胡权威,男,汉族,1982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军宪,河南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宏召,男,汉族,1965年2月3日出生(缺席)。
被告林寿琴,女,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
原告胡权威诉被告李宏召、林寿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1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被告林寿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宏召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与我同村的李宏召找到我说,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让我帮忙,因为都是同村的村民,我就借给了被告李宏召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今年3月借款到期,我找被告要钱,被告一致推诿。5月份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联系不上,我找到李宏召妻子林寿琴索要,其妻以种种借口推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0万元并承担利息1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寿琴辩称:李宏召近几年一直不在家,也不管孩子与我,从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关于他借胡权威钱的事我一无所知。我与李宏召已经离婚,我不应该承担该借款的偿还责任。
被告李宏召未到庭,未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宏召于2013年3月5日向原告胡权威借款30万元,约定到期利息17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今借胡权威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为期壹年,到期利息及本金一并归还,总计肆拾柒万元整,借款人:李宏召,2013.3.5。”被告至今未归还该笔欠款。被告李宏召、林寿琴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3年12月27日协议离婚,但二被告离婚时对债务没有处理约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应当得到清偿。被告李宏召欠原告30万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明显高于法律规定,应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林寿琴称对借款不知情,不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李宏召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由此产生法律上的不利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宏召、林寿琴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3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3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
本案诉讼费8350元,公告费1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丽君
审 判 员  任智昌
人民陪审员  郭 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晶晶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