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573-1号 申请执行人苏少勇,男,生于1975年9月12日,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4)内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修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