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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瑞华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瑞华(别名郑瑞锋、绰号老面),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167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瑞华(别名郑瑞锋、绰号老面),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1日被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九千元,200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瑞华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瑞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郑瑞华进入鹤壁市山城区长风中路西一巷宋某某家中盗窃联想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35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瑞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瑞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鹤公春(刑)勘(2014)02270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鹤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鹤)公(刑技)鉴(痕)字(2014)030号手印鉴定书、鹤壁市价格认证中心鹤价证鉴(2014)91号关于联想扬天T4900型电脑一台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瑞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郑瑞华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盗窃犯罪,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归案后,郑瑞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瑞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唐 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永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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