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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清霞与黄占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初字第1038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无业。 被告黄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 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靳红英适用简易程序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初字第1038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无业。
被告黄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
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靳红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女儿黄某某出生。由于被告常年夜不归宿,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曾于2009年8月将被告起诉至山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由于当时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的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过之心,还在法官面前向原告写下保证书,按下了手印,保证以后不再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见被告的悔改之心很真诚,原告便撤诉了。之后还没一年,被告又夜不归宿,原告为照顾孩子,无奈辞去了已有20年工龄的工作,在家照顾孩子。正是由于原告辞去工作后没有了收入,被告又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对原告的人身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将9岁女儿判给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到女儿大学毕业。由于被告有暴力倾向,被告若要探视女儿,必须有原告监护,不允许被告单独把孩子带走。3、请求平均分割原、被告共有的拆迁房一套。4、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搬离原告哥哥家。5、请求判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说被告长年夜不归宿不是事实,被告在单位长期上夜班,这几年被告的工资比较低,所以在外面找点儿活儿做,晚上经常回家比较晚,才造成原告对被告不满,但绝不是夜不归宿。原告说被告长年家庭暴力也不是事实,结婚九年来,就只有刚结婚时有一次原、被告打过架,后来就没有打过架,有时也有一般吵闹,在吵闹的过程中,被告确实摔过一、两次东西,但不是家庭暴力。被告对原告的关心不够,希望原告能够原谅被告。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05年10月婚生女黄某某出生。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家庭的和睦,要靠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常年夜不归宿,对家庭和孩子关心不足,原告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加之双方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双方感情出现纠葛。离婚不是夫妻解决矛盾的唯一方法,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敬互爱、相互体贴、谅解,相互理解和沟通,夫妻感情才能进一步加深,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周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红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攀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