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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0037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牛曾用,女,1980年2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0037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曾用名牛曾用,女,1980年2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4)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艳红、代理检察员薛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0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街道周庄卫生服务站工作时,趁该卫生服务站医生被害人关某某外出之际,将被害人放置于抽屉中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3500元,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牛某某在焦作市山阳区太行街道周庄卫生服务站工作时,趁该卫生服务站医生被害人关某某外出之际,将被害人放置于抽屉中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3500元,现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牛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到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关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卢某某、常某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证明、被盗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被告人牛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赵继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中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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