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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2
摘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梅卫星,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老民初字第1200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2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梅卫星,洛阳市老城区西北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某某,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卫星,被告秦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生育女儿秦某某,2009年12月生育双胞胎女儿秦某某、秦某某。2011年、2014年被告不履行忠实义务,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秦某某归原告抚养,秦某某、秦某某归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4、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某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2、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不止原告称的只有3万元;3、2007年3月份其和朋友张占魁共同购买出租车,4月29日开始营运,2011年7、8月份把出租车出售26万,每人分得13万元。这13万元偿还父母2万元,剩余11万元,盖了三间房大概花了2万多元。剩下9万元一直由原告掌管着。2011年10月左右被告开始上班,月工资3000元,工资全部交由原告保管,作为家庭开销使用。平时家里种地的收入也全部由原告管理。
经审理查明:郭某某与秦某某2005年“五一”前后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6年12月7日生育一女秦某某,2009年12月1日生育双胞胎女儿秦某某、秦某某。夫妻二人曾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郭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秦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二人结婚时间较长,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均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从维护孩子及家庭利益出发,注意改善自身不足,加强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如果草率离婚,会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且原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浩然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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