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淇滨民初字第1862号 原告何保平,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 被告孟凡涛,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 被告郭静,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保平与被告孟凡涛、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何保平不能提供被告孟凡涛、郭静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本院对被告孟凡涛、郭静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何保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保平 代理审判员 孟利平 人民陪审员 马学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辛红娟 |